1、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月租金收入减除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4、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0〕98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1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63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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