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导航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大连
宁波
厦门
青岛
深圳
日常使用
实用工具
记账报税
办公效率
合同文档
企业信息
求职招聘
简历模板
Ai工具
其他
会计学习
初级会计
中级会计
高级会计
注册会计
继续教育
技能增强
交流学习
政策法规
会计法规
税收政策
行业资讯
其他
放松摸鱼
影剧综合
动漫漫画
小说阅读
其他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科目
收录投稿
热门排行
合作/关于
首页
收录投稿
热门排行
邮箱
QQ邮箱
163邮箱
126邮箱
outlook邮箱
谷歌邮箱
yeah邮箱
登录
首页
•
税收实务
•
转让国有土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地导航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大连
宁波
厦门
青岛
深圳
日常使用
实用工具
记账报税
办公效率
合同文档
企业信息
求职招聘
简历模板
Ai工具
其他
会计学习
初级会计
中级会计
高级会计
注册会计
继续教育
技能增强
交流学习
政策法规
会计法规
税收政策
行业资讯
其他
放松摸鱼
影剧综合
动漫漫画
小说阅读
其他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科目
转让国有土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收实务
2个月前发布
会计导航网
31
0
0
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 税收实务
# 土地增值税
# 征收土地增值税
# 转让国有土地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下一篇
二手房用交土地增值税么?
相关文章
二手房用交土地增值税么?
土地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纳税人可以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随机网址
Loading...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税率
二手房用交土地增值税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
增值税怎么算
网址设置
网址样式切换
详细
简洁
网址卡片按钮
显示
隐藏
布局设置
左侧边栏菜单
展开
隐藏
页面最大宽度
2000
搜索框设置
自定义搜索框背景
静图
巍峨山峰
自定义搜索框高度
聚焦
信息
默认
自定义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