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需要先稽核比对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

网址设置

网址样式切换

详细

网址卡片按钮

显示

布局设置

左侧边栏菜单

展开

页面最大宽度

2000

搜索框设置

自定义搜索框背景

  • 静图

    巍峨山峰

自定义搜索框高度

  • 聚焦
  • 信息
  • 默认
自定义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