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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