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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