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扣除基数

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含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助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 。

扣除原则

采用 “双限额”“孰小原则”。即先按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算扣除限额,再将该限额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进行比较,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特殊情况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企业筹建期间: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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